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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店被判“退一赔十”,退1500元,赔15000元

信息来源:caayee.com   时间: 2024-03-21  浏览次数:169

1992年生产茶饼 执行2016年标准

茶叶店被判“退一赔十”,退1500元,赔15000元

福州晚报讯 食品包装标识有问题,消费者如何维权?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7月30日,陈某向福清某茶叶店购买一饼1992年老寿眉,价格为1500元。

茶饼为纸包装,包装纸正面印有“高山 老白茶福鼎白茶”等字样,背面标注以下信息:“名称:高山老白茶(茶饼);原料:福鼎大白茶;净含量:350g;产品执行标准号:GB/T31751;贮存条件:在清洁、干燥、通风、无异味、无污染的条件下贮存;保质期:在符合贮存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生产日期:1992年5月10日。”

陈某回到家后,仔细查看发现,茶饼进行了预先定量包装,且其执行的是2016年2月1日实施的《GB/T31751-2015》工艺标准。陈某认为茶叶店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诉至法院,请求“退一赔十”。

福清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白茶标注的执行标准GB/T31751于2016年2月1日实施,但案涉白茶的生产日期却标注为1992年5月10日,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另外,案涉白茶包装上的标签没有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相关信息,商家也未就案涉白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茶叶店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最终,福清法院判决茶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陈某货款1500元,并支付赔偿款1.5万元。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被告茶叶店的案涉茶饼。

法官提醒,依照食品安全法,生产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经营者怠于履行审查义务,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莉 林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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